山东工商学院办公设备配备标准暂行规定
院发2012(8号)
为进一步加强办公设备管理,改善办公条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和设备利用率,更好地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办公设备配备标准。
一、分类
办公设备(含办公家俱)分为基本设备、公用专用设备及特控设备三类。其中:基本设备是指按照学校设置的工作岗位配备的,满足基本办公需要的设备和家俱,如计算机(台式电脑)、办公桌椅、文件柜、黑白激光打印机等;公用专用设备是指按“总量控制”原则,根据部门业务特点和专业需要配备的,部门共用或专用的设备和家俱,如碎纸机、文件柜、专业设备等;特控设备是指需经学校特别审批、严格控制的设备,如笔记本电脑、摄像机、照相机(含镜头)、复印机、投影仪、录音笔、传真机、多功能一体机、平板电脑、彩色打印机、扫描仪、移动硬盘等。
二、配备范围
(一)党群行政部门、教学科研单位和直属单位,按照学校设置的工作岗位(指现职坐班人员)进行配备;
(二)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办公设备自行配置,但不得突破学校规定的配置标准;
(三)学校有专门规定的特殊岗位,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配备原则
(一)岗位需要原则。根据工作岗位特点、人员编制数量,结合工作实际需要配置。配备办公设备,仅限坐班人员。兼职人员不重复配备。
(二)勤俭节约原则。办公设备配备,以满足工作需要为目的,勤俭节约,不得超标配置、不得盲目追求高档次。
(三)共享共用原则。凡部门之间或部门内多个岗位之间能够共享使用的设备,应当共享使用。
(四)统筹安排原则。学校对办公设备实行统一调拨,统筹安排。对已超过配备标准的单位,逐步调剂调出。
四、使用期限
(一)各类电器设备使用期限一般为8至10年以上。其中台式电脑使用年限一般为8年。
(二)各类家俱使用期限一般为15年以上。其中铁制家俱类设备使用期限一般为18至20年以上。
五、配备标准
(一)基本设备配备标准
1、校领导
大型办公桌1张、班椅1把、台前椅2把、沙发(含茶几)1-2组、木质书橱1套,台式电脑1台、黑白激光打印机1台、碎纸机1台及其他设备。
2、正处级干部
中班台1张、办公椅1把、台前椅1把、沙发(含茶几)1组、钢质文件柜2套、台式电脑1台、黑白激光打印机1台。
3、副处级干部
小班台1张、办公椅1把、沙发(含茶几)1组(两名副职共用一间办公室的,只配1组沙发)、钢质文件柜2套、台式电脑1台、黑白激光打印机1台。
4、科级干部
办公桌1张(或隔断)、办公椅1把、台式电脑1台、黑白激光打印机1台、文件柜1个。
5、科室人员
办公桌1张(或隔断)、办公椅1把、台式电脑1台、钢质文件柜1个,办公室内共用打印机1台(多名科室人员共用一间办公室的,只配黑白激光打印机1台)。
(二)共用专用设备配备标准
1、机关处级单位
公用钢质文件柜,根据文件资料管理需要配置。公用碎纸机,根据部门保密需要配置。专业设备,按业务需要配置。
2、二级学院(教学部)办公室
沙发(含茶几)1套、钢质文件柜3至5个。
3、二级学院(教学部)党团总支办公室
钢质文件柜3至5个、客人椅若干(根据辅导员人数、办公室面积和实际需要确定)或沙发1套。
4、教研室、研究室所等
教研室、研究室所、教授工作室等,根据学校相关规定配置。
5、档案室
经学校批准设立的档案室,根据档案管理规范要求按需配置。
6、二级学院(教学部)资料室
经学校批准设立的院(部)资料室,根据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资料室面积的大小等确定配备家俱的种类和数量。
7、其他专业部门
其他专业部门和学校会议室等所需的专业设备和家俱,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报学校批准。
(三)特控设备配备
特控设备的配备实行特别审批制度。按照“严格控制”原则,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或校长特别批准。
六、相关说明
(一)本规定仅适用于办公设备的配置管理。
(二)各单位要加强办公设备的管理和日常维护,精心爱护设备,确保办公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办公数据、资料安全。
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设备的用途和使用地点,不得自行提高办公设备的配备标准,不得自行列支购买。
合署办公的部门按一个部门标准配备。临时性机构需要配备临时办公设备的,以调剂配置为主。无法调剂解决需新配的,须经学校批准。
(三)使用科研经费配备办公设备的,可适当放宽配备标准。其它无论其经费来源如何,均按照本标准执行。
(四)本规定的设备使用年限是指最低使用年限。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办公设备,不予更新。使用年限内发生故障的,应按维修工作程序及时维修。维修后仍无法正常使用的,可按有关程序,经批准后予以报废、调拨或调剂更新。
超过使用年限的设备,应由学校有关部门进行全面核验。经维修或升级后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应当继续使用,不能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更新。
(五)台式电脑使用时间达到使用期限的一半时,使用部门可以申请硬件维护升级(以内存扩容为主)。
(六)各类办公耗材的购置(如硒鼓的更换和加粉、键盘鼠标的更换等)、低值易耗设备的零星购置(如闪存卡、饮水机、电脑音箱、挂衣架、脸盆架、镜子等),均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并列入各部门的办公经费。
七、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山东工商学院办公设备配备标准暂行规定.docx】已下载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