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商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工商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学校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山东工商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一定金额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房屋、构筑物、土地及其附着物。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与维护、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管理效益,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资产管理处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主持、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以及大型修缮、基本建设项目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登记固定资产分户、分类明细帐薄;

()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配、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资产管理方面的奖惩建议;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应由资产管理处办理的事项。

第八条各归口管理部门对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按《山东工商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划分。各归口管理部门都要有一名部门领导分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其具体职责如下:    

()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组织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可行性论证,主持或参与固定资产的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

()登记所属范围固定资产明细帐簿;

()组织所属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维护和统计工作;

()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

()检查、指导所属范围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每个使用部门要有一名部门领导分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明细帐簿和固定资产卡片;

()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验收;

()保管、维护固定资产;

()提出固定资产处置建议;

()检查、报告本部门固定资产日常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条各归口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各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的配备情况应在资产管理处备案,因工作需要须调整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将交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章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一条学校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贷款或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自制、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按有关规定,学校固定资产划分为十六大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

(二)土地

(三)仪器仪表

(四)机电设备

(五)电子设备

(六)印刷设备

(七)卫生医疗器械

(八)文体设备

(九)标本模型

(十)文物及陈列品

(十一)图书

(十二)工具、量具和器皿

(十三)家具

(十四)行政办公设备

(十五)被服装具

(十六)牲畜

第十三条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保险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资产原值无法查明的,可依据实际情况估价入账;

(十一)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四条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发现原固定资产记帐有误。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维护或修理,不管开支多少,均不增减固定资产的原值。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发生变动,均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变动手续,并及时通知财务处调帐,保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四章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八条各有关经费主管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所属范围固定资产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九条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采购。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购建单位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五章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一条各占有、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震、防磁、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对固定资产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测、保养工作。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三条对于经维修改造后升级的固定资产,应当报资产管理处备案,作为固定资产帐务变更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实行定量、定人、定位管理,未经资产管理部门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使用、移动、调换、改动或出借学校的资产。资产管理处应当根据学校编制情况,对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实行定量配置。    

第二十五条对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和使用办法,应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未经专门培训的人员不准进行贵重仪器设备操作。    

第二十六条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资产在购置、使用和维修过程中形成的申请购置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随机资料、验收记录、使用记录和检修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建立完整、准确、系统的管理档案,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要按台建档,一般仪器设备、家具、办公用具可按批建档,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当按项目建档。    

第二十七条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或提供对外服务,确需出租、出借或提供对外服务的,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资产管理处审批,并签定书面协议。书面协议应包含租(借)期限、租金支付、人员培训、提供对外服务的方式、固定资产的交接验收、逾期及损坏、遗失的赔偿等内容。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或利用固定资产提供对外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八条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管理负有监督职责,应当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使用效益考核制度,对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应当实行专管共用或集中管理使用,积极开展校内、校际和地区间的协作,对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不用(时间在1年以上)、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以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九条校办产业及其他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校固定资产,占用固定资产必须完善手续,明确产权关系,签订占用协议,并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或租金(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    

第三十条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归口管理部门由于学校机构调整发生撤并、新建等,由资产管理处组织调整前后的有关部门进行资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重新界定有关部门对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

()归口管理部门内部进行机构调整时,由资产管理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调整前后的有关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办理帐、物交接手续时应由上一级资产管理部门参与。

()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因工作调动、离休、退休、离职学习、出国等原因离职离岗,必须将所使用管理的资产完整交回原单位,凡资产未交清者,所在单位、有关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调动、离退休和离校手续。

()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发生变更时,由所属单位的资产管理员办理变动手续,报资产管理处审核。

第三十一条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资产管理处应当与财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分别进行对账,确保帐、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六章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校内外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报失、改造等。    

第三十三条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使用部门提出申请;

()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资产管理处审核;

()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审批;

()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因超过使用年限或任务变更导致校内不能使用以及因固定资产更新而闲置的,可以对外调拨,对校外调拨一般为有偿调拨,调拨所得的收入应当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对外调拨需经学校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审批。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对外调拨,必须经资产管理处批准并向海关申请监管变更或补交税款等手续,否则,不得外调。    

第三十五条学校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格。    

第三十六条学校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七条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因使用人员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保管不善或不遵守有关规定,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经批准报废、报损、多余积压的固定资产均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回收、调剂、处理。回收时应当做到账物相符,处理时应当集中处理,做到价比三家,择优处理,对于体积或者重量较大,无法回收入库的报废仪器设备,应当及时就地拆除处理。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学校财务部门。    

第七章固定资产帐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校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帐簿和卡片:    

()资产管理处设置固定资产归口管理明细帐簿;

()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总帐、总分类帐、明细帐簿;

()使用部门设置本部门分户明细帐簿,并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四十条资产管理部门应按教育部高等教育司2000年编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三版)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卡,财务部门应根据资产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记账凭证办理报销手续。明细帐簿应按品种设置帐户,按类设置汇总帐页,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等,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由使用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单,经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帐依据,分别登入有关帐簿。各种帐簿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四十二条固定资产内部调剂,需由调出单位开具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签章,经资产管理处批准作为记账依据,登入有关账薄。    

第四十三条因为技术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发生固定资产退货的,应当撤销原有的固定资产帐;发生固定资产更换的,应当首先撤销原有的固定资产帐,然后建立新的固定资产帐。    

第四十四条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    

第四十五条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每月对账一次。    

第八章  奖      

第四十六条为使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奖优罚劣,学校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奖惩制度。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 积极主动开展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认真完成各项管理任务,成绩显著的;

() 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 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犯固定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四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 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固定资产使用、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 对所管辖或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造成严重损失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 擅自处置固定资产,不办理有关手续的;

()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固定资产的;

()财务人员不见“固定资产验收单”即给予报销的;

() 其它按法规应予追究的。

第九章  附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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