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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直属高校办公用房清理整改

发布时间:2018-03-19浏览次数: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直属高校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

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4〕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件)及《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国管房地〔2014〕551号)要求,我部即日起开展直属高校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办公用房     

各校要严格按照64号文件精神和规定的办公用房标准,做好办公用房面积核定、清理整改和腾退工作。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以下简称2014年标准),分类、分级重新核定本校办公用房面积。     

1.关于清理整改范围。根据64号文件关于“实事求是、从严控制、向基层倾斜”的原则,本次清理整改范围为主校区(即校行政机关所在地校区)校系行政办公用房开展清理整改(填报附件1-8、完成清理整改情况报告),其他校区校系行政办公用房只按附件要求报送现状情况(填报附件9-10)。根据64号文件精神,考虑到属于公益二类单位的直属高校因合并办学、新校区建设形成多校区办学等特殊情况,下一步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件)精神和2014年标准,结合直属高校办学实际,提出其他校区校系行政办公用房适用标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后,再行清理整改。     

2.关于面积指标。根据 2014年标准第十条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     

(1)办公室面积指标。根据2014年标准第十一条表32:“中央机关司(局)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省级机关厅(局)级单位标准执行,…….其他以此类推。”,以及64号文件第一条关于2014年标准较1999年标准上调幅度低于或高于30%的规定,确定直属高校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及清理整改工作中的控制标准,不应超过下表的规定:     

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及清理整改控制标准     

 

适用对象     

使用面积标准     (平方米/人)     

清理整改控制标准     

(平方米/人)     

副部级     

42     

54.6     

正厅(局)级     

30     

31.2     

副厅(局)级     

24     

24     

正处级     

18     

18     

副处级     

12     

12     

处级以下     

9     

9     

 

注:1. 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按照2014年标准第十一条表3注2执行。     

2. 办公室清理整改工作按照上表的控制标准执行,即副部级、正厅(局)级,按照1999年标准上浮30%以内控制,待房屋改造时或领导干部工作调整时再按2014年标准执行;副厅(局)级及以下,按照2014年标准第十一条表3注2执行。     

2)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及附属用房面积指标。根据2014年标准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服务用房内容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设备用房内容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附属用房内容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考虑到这些用房高校一般都作为教师、学生、行政人员的公共用房统一建设,直属高校只计算为行政人员单独建设的这类用房。其中,服务用房使用面积标准按照2014年标准第十二条执行,即编制定员200人以下按人均使用面积9平方米控制,编制定员400人以上按人均使用面积7平方米控制,中间值用公式(1100-编制定员)/100计算确定;设备用房使用面积按照2014年标准第十三条执行,即根据地理位置、建设规模以及相关设备需求确定,宜按办公室和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之和的9%测算;附属用房建筑面积按照2014年标准第十五条执行,与高校有关的主要是食堂、停车库、人防设施。即食堂:编制定员100人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积按3.7平方米控制,编制定员超过100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按2.6平方米控制;停车库: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城乡规划建设要求,汽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40平方米/辆,超出200个车位以上部分为38平方米/辆,可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自行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1.8平方米/辆,电动车、摩托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2.5平方米/辆;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本着平战结合、充分利用的原则,在平时可以兼作地下车库、物品仓库等。     

(二)按照17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对工作人员超标办公室、领导干部多处占用办公用房、离退休领导干部继续占用原单位办公室以及出租(借)办公用房、租用办公用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三)继续深入推进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做好清理整改工作与2014年标准的衔接,切实遵循64号文件确定的整改原则,分类推进工作人员超标办公室的整改工作。确需整改的办公室,要严格按照调换、合用、工程改造的先后顺序进行整改,已经采用工程改造方式进行整改的办公用房,一般不再进行二次工程改造,可待下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调换办公室时再按照2014年标准进行调整。     

(四)按照64号文件规定的时限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离退休领导干部办公室的腾退工作,并按规定对出租(借)办公用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进行清理腾退或有偿使用。     

二、统筹管理使用已腾退办公用房     

按照64号文件规定,各校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要建立三项台账,一是办公用房情况总台账;二是对此次清理整改中腾退出来的办公用房要单独造册,逐一列明;三是必须采用工程改造方式进行整改的个别办公室,如受现有建筑结构布局、线路和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客观条件限制暂不整改的,有关情况纳入办公用房整改工作台账备查。对于清理整改中腾退出来的办公用房,采取以下步骤和方式予以统筹管理使用:     

(一)化零为整。对清理出的零散用房进行整合,尽可能腾退出成区域、成楼层的办公用房。     

(二)功能整合。在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前提下,对办公用房功能进行整合,办公室与服务用房等可适当调整功能使用。     

(三)统筹安置。按照相对集中、可调配的原则,将腾退的办公用房优先安排在外租(借)房办公的单位;仍有余量的,将腾退的办公用房用于改善基本办学条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校要高度重视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清理整改工作负总责。要坚持领导带头,加强组织协调,学校办公室、人事、审计、纪检监察、资产、基建、离退休工作处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统筹安排实施好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     

(二)时间安排和要求。各校要严格按照64号文件要求进行清理整改,请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对办公用房进行勘察测绘,形成测绘成果,填报办公用房清理有关图表(详见附件,其中附件1-7同时要求用系统填报,附件8要求勘察设计单位确认盖章),并认真撰写清理整改情况报告,于2015年1月4日前报送我部。     

清理整改情况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清理整改办公用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分工情况;2.办公用房清理整改情况;3.统筹管理使用已腾退办公用房情况;4.清理整改工作的成效、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5.其他有关情况。此次清理整改工作使用“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清理整改信息系统”(请各高校在“教育部直属高校建设信息网”上自行下载,网址:www.zsgxjs.edu.cn)采集填报数据。各校按“所属单位”填报后,将系统导出的上报数据,填报的附件1-7、附件9-10,以及清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我部邮箱(zsc@moe.edu.cn邮件请注明“×××学校办公用房清理整改情况”),同时将所有纸质图表(加盖公章)、清理整改情况报告、刻录的光盘(光盘包括所有电子数据,包括系统导出的上报数据、附件1-10、清理整改报告)以邮寄方式报送我部。     

教育部办公厅     

201412 31     

 

办公地址:东校区办公楼9楼

学校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滨海中路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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