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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公用房屋出租出借及专用设施场所有偿服务规范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1浏览次数:

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开展高等学校财务风险排查整治的通知》(鲁教财函〔2022109号)及《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推进高等学校财务治理任务落实的通知》(鲁教财函〔2022110号)的文件要求。为加强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规范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学校2023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公用房屋出租出借及专用设施场所有偿服务规范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各单位公用房屋出租出借及专用设施场所有偿服务情况。

公用房屋指产权归学校所有,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服务的各类用房及其附属配套构筑物(包含公共场地)。

专用设施场所指功能确定、用途专一的各类教室、会议室(报告厅)、实验室及其设备设施、大学生艺术中心(会堂)、公寓及其附属用房、体育场馆(地)设施及附属用房、停车场地等产权或使用权属于山东工商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的国有资产。

二、检查内容

各单位所有涉及公用房屋出租出借及专用设施场所有偿服务行为的执行情况。

重点自查:

1.是否存在将公用房屋或专用设施场所无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情况。

2.是否存在将公用房屋或专用设施场所出租(出借)给以升学为目的的专升本、自学助考、考研辅导等培训机构的情况。

3.是否存在将公用房屋或专用设施场所用于对以升学为目的的专升本、自学助考、考研辅导等培训机构进行广告宣传的情况。

4.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擅自将公用房屋或专用设施场所出租(出借)给非行政事业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情况。

5.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公用房屋或专用设施场所用途或转租、分租给第三方的情况。

6.是否存在以校企合作的名义违规对外出租(出借)公用房屋或专用设施场所的。

7.是否存在将行政办公用房违规对外出租(出借)的。

三、检查时间及程序

1.自查。请各部门(单位)对照学校要求对本部门(单位)公用房屋出租出借及专用设施场所有偿服务行为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整改,并于2023421日下午17:00前将自查表、自查报告提交至资产管理处公房管理科邢祯,纸质版材料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材料发送资产管理处邢祯内部邮箱,电话:6703854,地点:办公楼902室。

2.抽查。在各单位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资产管理处将根据上报自查情况,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专项督查组进行抽查。

四、检查结果处理

1.擅自将公房及专用设施场所出租(出借)给以升学为目的的专升本、自学助考、考研辅导等培训机构使用的,一律立即停止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擅自将专用设施场所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须在自查报告中进行说明,同时立即停止、上缴违规经济收入并在一周内按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3.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改变公用房屋用途或转租、分租给第三方的,学校将收回公房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管理单位责任。

4.对未经审批私自出租(出借)学校公房的,学校将收回公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5.若有单位违规出租(出借)公房或专用设施场所瞒报或不报,经人举报或核查发现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6.本次公用房屋出租出借及专用设施场所有偿服务规范管理专项检查结果,将纳入学校对各部门年度绩效评价考核。

附件1:《公用房屋出租出借及专用设施场所有偿服务自查表》

附件2:《山东工商学院公用房屋出租出借审批表》

附件3:《山东工商学院专用设施场所有偿服务行为审批表》

资产管理处

                            202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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