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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经济合同规范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30浏览次数:

各部门、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高等学校财务风险排查整治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经济合同的规范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学校2023年度工作要点任务安排,经研究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经济合同规范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各单位签署的经济合同,特别是委托经营类合同、租赁合同及其它涉及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各类合同。

二、检查内容

1.各单位正在履行中的经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的规范性情况:

1)是否存在未经学校审批,签订主体为各部门,加盖部门公章的情况。

2)是否存在未按约定条款执行,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况。

3)是否存在验收合格后,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而未主张质保的情况。

4)是否存在应收未收合同违约金的情况。

2.各单位正在履行的委托经营类合同、租赁合同及其它各类涉及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经济合同的签署及执行情况:

1)是否存在合同到期,仍在执行的情况。

2)是否存在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合同约定上缴国有资产(房产、场地、设备等)有偿使用费、管理费的情况。

4)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国有资产用途或转租、分租给第三方的情况。

5)是否存在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给以升学为目的的专升本、自学助考、考研辅导等培训机构使用的情况。

三、检查时间及程序

1.自查。请各部门(单位)对照学校要求对本部门(单位)经济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整改。

2.材料提交。请各部门(单位)于202347日上午11:00前将所有涉及上述情况的自查表、自查报告、费用收缴财务证明提交资产管理处,纸质版材料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材料发送资产管理处赵雪键内部邮箱。电话:6709653,地点:办公楼902室。

3.抽查。在各单位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资产管理处将根据上报自查情况,组织有关人员组成督查组进行抽查。

四、检查结果处理

1.合同签订主体不规范,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按照合同管理要求,由项目负责单位发起经济合同审批,将合同签订主体变更为学校,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合同签订主体不规范,经审核不符合合同签署规定的,一律终止合同。

2.未按约定条款执行,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的,须在自查报告中进行说明,提交学校审议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已验收合格,但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而未主张质保的,项目负责单位应自发布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质保要求。

4.应收未收合同违约金的,项目负责单位应自发布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收取违约金。

5.合同到期还未终止仍在执行的,立即终止合同或由项目负责单位履行相关报批手续,通过后按经济合同审批流程,签订新的合同。

6.违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规定,未按约定缴纳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管理费的,应自发布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补交。

7.按约定缴纳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但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改变国有资产用途或转租、分租给第三方的,一经发现按合同违约处理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管理单位责任。

8.出租(出借)给以升学为目的的专升本、自学助考、考研辅导等培训机构的,一律终止合同。

五、其它

1.本次专项检查结果将纳入学校对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年度考核。

2.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浪费的,一经发现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管理单位责任。

3.根据《山东工商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采购金额1万元(科研经费超过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未履行学校采购程序,不符合报销及经济合同签订条件的,财务处不予报销,资产管理处不予补签合同。

4.凡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的,逾期不再受理,资产管理处将情况进行汇总提交学校审议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经济合同自查表》

资产管理处

202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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