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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公用房屋规范使用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26浏览次数:

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公用房屋的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研究决定,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将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公用房屋规范管理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及目的

了解掌握学校所有单位管理、使用的公用房屋使用情况,为下一步校园总体规划编制做好基础数据统计。

二、检查内容

各单位公用房屋管理、使用情况。重点自查:

1)是否存在房间处于长期闲置状态,造成公房使用的浪费的情况;

2)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公房使用性质的情况;

3)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公房结构或装修的情况;

4)是否存在擅自将公房无偿借与他人或单位使用的情况;

5)是否存在擅自出租公房的情况;

6)是否存在转租、分租给第三方的情况。

三、检查时间及程序

1.自查。请各部门(单位)对照学校要求对本部门(单位)办公用房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整改,并于20221031日上午11:00自查表、自查报告提交资产管理处,纸质版材料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材料发送资产管理处邢祯内部邮箱,电话:6903854,地点:办公楼902室。

2.实地检查。在各单位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将根据上报自查情况,组织有关人员组成督查组,于2022111日起进行实地检查。

四、检查结果处理

1.对于长时间闲置的公房,根据《山东工商学院公用房屋管理办法》(院发〔202065 号)要求,学校将进行收回并在各单位公房总量中扣减相应面积或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

2.对于擅自更改公房使用性质的,应自发布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恢复房间原使用用途,确因工作合理需要须改变公房使用性质的须在自查报告中进行说明提交学校审议。

3.对于擅自改变公房结构或装修的,须在自查报告中进行说明,提交学校审议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擅自将公房无偿借与他人或单位使用的,一经发现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正常收费标准的3倍追缴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用。

5.擅自出租公用房屋的,一经发现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6.合作单位违反合同约定私自转租、分租的,视同公房管理单位擅自转租、分租给第三方,一经发现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管理单位责任。

附件:《公用房屋自查表》

资产管理处

                                   202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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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滨海中路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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