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商学院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效率,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我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范的内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学校自筹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政府采购按照“统一领导,规范实施、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代表学校行使政府采购办公室职能,负责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与组织实施。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参与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安排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协助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上报及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督促采购预算执行,审定付款方式和资金使用,组织采购项目绩效评价。
第六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各自归口管理政府采购项目的审核、论证、监督、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采购项目负责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对本部门所负责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具体实施,并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在部门内部或校内其他部门选取专业人员作为采购项目的业务代表,业务代表参与项目的评标工作,并对评标行为负责;同一单位项目招标,不得连续三次委派同一业务代表参与。
第三章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第八条我校政府采购工作,应做到政府采购预算“应编尽编”,政府采购项目“应采尽采”。
第九条各单位对需要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等,要先进行前期调研、论证等程序,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形成政府采购项目库,建立项目滚动预算机制,按照财务处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安排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每年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来自项目库内容,非项目库内容,原则上不得编入年度支出预算。
第十条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年度中间不予调整。对于年度中间下达的临时性专项资金,确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进行调整,而又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要按规定程序申请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进行政府采购。
第四章政府采购方式及程序
第十一条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项目严格按照山东省财政厅批复的采购方式实施。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程序包括预算编制,确定政府采购方式、选择社会代理机构、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制订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上报项目建议书、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验收和结算等工作,详见附件一《政府采购工作流程表》。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组织实施须按下述要求进行:
(一)政府采购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执行。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实施,不得支付采购资金。
(二)政府采购预算下达前,确需提前办理采购事宜,可对符合下列情形的采购项目实施预采购。
1.部门支出预算已经明确,但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尚未下达,需提前采购的项目。
2.“二上”预算指标基本明确但尚未批复下达的项目。
3.年中追加预算且经省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
4.预算资金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度分拆采购的整体性项目。
(三)学校政府采购预算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各采购项目负责单位应尽快制订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时,应明确政府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采购需求和采购时间等具体内容。
(四)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按省财政厅的批复意见及采购项目负责单位的采购计划申请,依据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来组织和实施。
(五)项目验收要求:参加评审的学校代表应当回避;简单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参与;大型或复杂项目,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或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与;验收人应当签署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政府采购结算应具备的条件:
1.工程项目在办理资金支付手续时,须履行审计程序。
2. 采购项目负责单位对提供的合同、发票、验收报告以及拨付单位的开户行、银行账号等财务信息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对于批量集中采购的项目,根据编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学校与中标供应商直接签订合同后,中标供应商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学校供货,并开具发票。验收合格后,按财务制度及合同约定付款。
第十五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考核的要求,项目资金到6月底、11月底支出进度分别要达到60%和100%,各业务主管部门、采购项目负责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强化预算执行主体意识,确保项目执行进度,切实发挥资金效益。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将政府采购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归档整理,并按规定移交学校档案室。
第六章 纪律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相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时效,对因工作故意拖延影响执行速度而使政府采购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的,学校将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参加政府采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政府采购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合法、合规、公平、公正。
第十九条严禁签订虚假合同,套取财政资金;严禁将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回避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