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商学院工程项目招标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工程项目招标采购活动,明确招标采购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工商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山东工商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临时性建筑、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项目。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山东工商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上的工程项目,包括:
(一)建筑工程、房屋维修及拆除;
(二)信息网络通讯、安防设施项目;
(三)道路、污水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运动场、公共停车场等项目;
(四)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热等项目;
(五)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项目。
第二章招标采购程序
第四条需要招标采购的工程项目应具备的条件:必须列入学校预算并已立项。
第五条项目招标采购申请
基建处或后勤管理处填写《山东工商学院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招标采购申请表》,于招标公告发出前30日向招投标管理服务中提出招标采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已获批准的采购项目论证报告、立项报告,重大项目的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会议纪要;
2、工程项目招标采购的说明和要求,内容应包括:
(1)资质要求:包括经营范围和规模、资质级别、技术力量、售后服务能力等。
(2)技术条款:项目说明、名称、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审计处审核通过)、技术方案及参数(附:专家论证意见)、施工图纸、装修方案或设计说明、主材品牌型号(至少推荐三个品牌)、工期、质量要求,服务的要求、验收标准等。
(3)商务条款:包括交货期、质保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处罚等。
项目要求中不得带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3、需要进公共交易中心的基建工程建设项目,还须提交以下材料原件:
(1)发改委批文(包括核准意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不需要);
(4)图纸审查合格书(市政工程不需要);
(5)资金证明(工期1年内不低于50%,超过1年不低于30%,财政资金需提供相应的审批表或相应的投资计划审批);
(6)施工现场未开工图片一张。
第六条招标采购方式确定,按照《山东工商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初稿,经采购项目负责单位、法律事务办公室、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签字确认,由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完成招标文件的审核、修订工作,形成正式文本。
第八条招标采购实施。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或委托招标代理公司)按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组织实施招标采购,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九条合同审批。基建处和后勤管理处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持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按《山东工商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的签订工作按山东省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签订合同时,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基建处或后勤管理处与中标人均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另外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前,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学校交纳履约保证金。若中标人不能按时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则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
第十二条合同正式签署后,基建处或后勤管理处应将正式合同送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各一份备案。
第十三条合同的执行。采购合同依法签订后,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不得自行变更或者解除。
第十四条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原因,出现工程变更情况的,基建处或后勤管理处应按工程变更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项目验收、结算审计及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竣工后,基建处或后勤管理处分别按相应验收规定和合同条款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基建处和后勤管理处在项目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审计处申请项目审计,配合审计处完成审计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计结算等事宜;验收不合格的,按合同约定向供货商索赔或整改,并不得办理结算事宜。
第十七条基建处或后勤管理处负责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八条档案的管理。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将项目招标采购申请材料、招投标文件、采购记录、采购合同、验收记录等资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