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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商学院货物、服务类项目招标采购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3-21浏览次数:

山东工商学院货物、服务类项目招标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货物、服务类项目招标采购活动,明确招标采购工作程序,根据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工商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山东工商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货物项目是指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各种仪器设备,包含满足使用功能所需的附件、软件及图书资料、教材等;服务类项目是指各类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及物业管理、维护维修、软件开发等。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山东工商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包括:

(一)各种仪器设备、实验室专用家具等;

(二)办公耗材、办公家具等项目;

(三)医用耗材、图书文献、教材等项目;

(四)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物业管理等服务项目。

第四条原则上凡达到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均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如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按学校招标采购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国家及省、对招标采购项目的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货物、服务项目采购管理与分工

第五条学校对货物、服务项目招标采购工作实行业务归口管理,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业务职能分工如下:  

(一)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仪器设备、办公设备等项目招标采购计划的受理和审批;

(二)信息化建设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系统维护服务等项目招标采购计划受理和审批;

(三)保卫处负责学校消防、安防、安保服务项目的招标采购计划的受理和审批;

(四)后勤管理处负责后勤服务、后勤物资等项目招标采购计划受理和审批;

(五)图书馆负责图书、期刊、电子资源等项目招标采购计划的受理和审批;

(六)上述未提及的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应由本部门归口管理项目招标采购计划受理和审批

第六条采购项目负责单位按照采购计划进行考察论证、市场调研,确定并提供货物、服务的具体采购需求,包括清单、预算、规格和技术指标要求等,以保证采购按计划进行。

第七条属于“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内的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内的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活动,由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对拆分项目规避集中采购的行为,学校不予受理和报销。

第三章招标采购程序

第十条需要招标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具备的条件:必须列入学校预算并已立项。

第十一条项目招标采购申请

采购项目负责单位填写相关申请表,于招标公告发出前30日,向招投标管理服务中提出招标采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已获批准的采购项目论证报告、立项报告、学校研究通过的审批意见材料;

2、拟购置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前期必要的技术、市场、服务的调研或专家论证意见等资料;

3、招标采购项目的说明和要求,内容应包括:

1)资质要求:包括经营范围和规模、技术力量、售后服务能力等。

2)技术条款:项目的数量、性质,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要求、性能指标(附:三种以上同质品牌官方指标参数及联系方式)、配置、选件,工期、质量要求,服务要求、验收标准等。

3)商务条款:包括交货期、质保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处罚等。

项目要求中不得带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十二条招标采购方式确定,按照《山东工商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编制。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制定评标办法编制招标文件初稿,经相关部门签字盖章确认后,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各部门反馈的合理化建议,对招标文件初稿进行修订、完善,形成招标文件正式文本。

第十四条招标采购实施。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或委托招标代理公司)按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组织实施招标采购,确定中标单位。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合同审批。采购项目负责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持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按《山东工商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的签订工作按山东省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签订合同时,合同的标的、价格、数量、付款方式、履约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采购项目负责单位与中标人均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另外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十七条合同签订前,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学校交纳履约保证金。若中标人不能按时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则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

第十八条合同正式签署后,采购项目负责单位须将合同送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各一份备案

第十九条合同的执行。采购合同依法签订后,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不得自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章项目验收、结算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负责单位督促供应商按时完成安装、调试到位后,10日内完成初验工作,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负责通知供应商,协助完成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负责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组建验收小组(技术复杂及金额较大项目应由相关技术专家组成),7日内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验收。

第二十二条验收合格后,符合学校入固定资产管理条件的,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及时通过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对资产进行登记,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并将验收资料和验收报告交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以备制定付款计划。

第二十三条验收不合格的,由采购项目负责单位按合同规定向供货商索赔或整改,并不得办理结算、固定资产登记和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二十四条采购项目负责单位负责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五条档案的管理。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将项目招标采购申请材料、招投标文件、采购记录、采购合同、验收记录等采购资料立卷归档并按规定移交学校综合档案室。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办公地址:东校区办公楼9楼

学校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滨海中路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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