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2017年学校印发《山东工商学院创收管理办法》(院发〔2017〕59号),2022年学校印发《山东工商学院收费管理办法》(院发〔2022〕100 号)、《山东工商学院专用设施场所有偿服务管理办法(修订)》(院发〔2022〕105 号),2024年学校印发《山东工商学院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修订)》(院发〔2024〕31号),为充分利用学校办学资源、调动各单位和广大教职工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积极性,改善办学条件,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效益,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创收管理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现通知如下:
1.各单位承接的单纯的专用设施场所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按原标准收取和分配;
2.各单位承接的创收活动未使用学校国有资产,不收取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
3.各类创收活动中使用国有资产的,创收收入分配比例不变,其中学校分配比例中包含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不再单独提取。
4.其他情况按原有规定执行。
资产管理处、财务处
2024年3月4日